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個人海外所得 2010年起將課稅

個人海外所得 2010年起將課稅
高收入族將受較大衝擊


延宕一陣子的海外所得課稅即將於明年正式上路,引起市場廣泛注意。到底哪些海外所得會被課稅?稅率如何計算?哪些族群將受到衝擊?一起來看看!

When – 2011年5月與綜所稅一同申報  
「海外所得」為2006年1月1日所實施的最低稅負(法令名稱:所得基本稅額條例)中唯一延後的課稅所得,在2010年開始實施後,對於海外所得的納稅人而言,將會在2011年5月申報綜所稅時一同申報,海外所得申報門檻為同一申報戶每年擁有超過100萬元以上的境外收益,不管是單筆或多筆海外所得,一旦總額超過100萬元,即需自動申報最低稅負。

What – 海外所得的內容及範圍  
海外所得的「海外」是指非中華民國境內的來源所得,但特別注意的是中國大陸地區的來源視為「境內」來源,香港及澳門則屬於
境外,所以簡而言之,海外所得就是非中華民國境內且除中國大陸地區外的來源所得,皆納入最低稅負的海外所得中計稅。同時,由於所得稅是以所得發生時點課稅,不論持有海外所得的時間是在2009年以前或2010年以後,只要收益及孳息實現在2010年之後,就需計入課稅。

How –  海外所得計算及課稅  
比照國內所得分類方法,將海外所得分為薪資、利息、股利、財產交易、租賃所得與其他所得等等,合計共10類。當取得海外收入時,可以先扣除成本及費用後,才是海外所得。 至於所得與成本費用的計算方式,如果個人可以舉證海外所得的成本費用,應核實扣除,但如因取得時間過長,出售海外資產時無法提示取得成本,則依財政部規定的標準計算。計算步驟如下:

Step 1: 海外收入(A)-成本及費用 = 海外所得(A+)
           海外所得大於100萬才須申報最低稅負
          
海外所得(A+)<100萬 → 視為無海外所得,不需申報
          
海外所得(A+)≧100萬 → 全數金額申報最低稅負

針對境外基金及股票,財政部將採取成本從寬認定原則,假設基金持有人的原始取得成本,高於2009年12月31日的淨值,依財政部規定,投資人可要求按原始取得成本辦理申報。

舉例來說,A先生在2002年購買境外基金,每單位成本10元,至2009年12月31日時仍未出售,當日基金淨值為30元,至2010年5月才將持有多年的境外基金以每單位50元出售,依據「成本擇一從高」原則,原始成本雖為10元,但可選擇按2009年12月31日的淨值30元做為成本,因此以每單位基金收益20元計算。

若A先生購買境外基金的每單位成本是20元,至2009年12月31日時,淨值下降為10元,在2010年後出售境外基金,成本仍可按20元計算。 不過財政部規定,取得成本「擇一從高」認定原則,只適用能舉證成本者,無法舉證成本的投資人,必須依財政部所訂的收益比率申報。

Step 2: 最低稅負計算

最低稅負制的稅基是基本所得額, 項目包含綜合所得淨額、特定保險給付、未上市(櫃)股票交易所得、非現金捐贈扣除額、員工分紅配股時價超過面額部份、私募證券投資信託基金的受益憑證、海外所得等,將基本所得額減去免稅額新台幣600萬元再 乘上稅率20%,就是應繳納的基本稅額。  

如果一般所得稅額大於或等於基 本稅額,不須繳納基本稅額,只要依原來的綜合所得稅規定繳稅即可;如果一般所得稅額小於基本稅 額,就須按基本稅額繳納所得稅。

例如,林先生綜合所得淨額200 萬元,假設基本所得稅額只有海外所得500萬元,計算:

一般所得稅額 (B) : 綜合所得淨額200萬元 × 稅率21% -累進差額115,900元 = 304,100元

基本所得額:( 綜合所得淨額200萬元+海外所得500萬元 )- 600萬元=100萬元

基本稅額 (C):100萬元 (基本所得額) × 20% =200,000元

由於林先生的一般所得稅額 (B) 高於最低稅負稅額 (C),所以僅繳納原先所得稅即可。

 
海外所得的內容及範圍
實際上大部份的投資海外所得(資本利得以及配息、股利)一年要賺超過100萬元免稅額,一年的投資金額要超過千萬元以上,才會超過門檻。

同時最低稅負施行至今已達4 年, 課徵對象全國約只有5,000 戶,只占全體申報戶的千分之一, 顯示最低稅負對海外所得課稅,原本就只有部份的高收入族群會受波及,大約每1,000個申報戶只有一 戶受到影響,多數投資人應該都不會有被課到稅的問題。 

 

資料來源: 復華投信整理
分類:投資理財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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